依法办学 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虹口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总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符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在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民办教育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探索民办教
育的新途径 ,开创民办教育的新局面。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应予重视的问题: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进一步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应进一步加强;必须对有些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等进行指导整改和制定相关措施。从总体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这些问题已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纷纷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时出台对整个教育事业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
我们局领导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率先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然后又为有关业务科室的同志每人配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条例的释义和相关的文件等,要求大家对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逐一进行学习、讨论,深刻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的内容实质,进一步理解其内涵与精髓。
通过学习,我们认为国家为民办教育专门立法体现了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接轨的正确做法,而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内容非常务实,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民办学校办学法人、出资者、管理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以法律的形式纠正了社会各界和民办学校自身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认识误区,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势必产生极大的推进作用。
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我们又组织有关民办学校的校长、社会力量办学联络员及社会力量办学评估员进行学习讨论,共同探讨,统一认识。民办学校在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明白了民办学校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的制订等方面的权利,增强了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的意识,办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狠抓质量,树立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开创民办教育的新局面。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要求我们必须更加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此,我们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区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审批、评估和督导,引导民办学校明确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规范办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我们已要求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并将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我局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从2002年开始,我们已连续两年要求各校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我们已基本完成第一轮社会力量(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的评估工作,并将各校评估的等级情况、已到评估年限却未评估的学校名单及试办期已过未转正的学校名单在虹口门户网及教育局网上进行了公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我们及时将招生简章和广告从原来的审批改变为现在的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我们及时将过去由举办者或学校提出申请改变为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出等等。
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联络员的作用,每季度对联络员提出工作职责,联络员下基层及时传递行政部门的要求,了解办学情况,反馈信息,保证政令畅通、信息畅通。同时我们还委派两名以上行政人员不定期的下基层了解情况,对基层单位进行客观性评价。我们还要求学校逐步通过互联网向我们报告重大事项等等,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发现问题,寻求对策
认真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不仅及时纠正了目前行政管理工作中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并正积极寻找相应的规范操作的对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市教委没有相应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相配套。为了依法行政,我们参照市教委有关设置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同时要求申办单位承诺在市教委新的设置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设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我们拟定了对民办学校要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操作过程:A级学校按照市教委沪教委成(1997)5号文件规定有资质可跨区设立教学点,其他等级学校跨区可以设立报名点,上课仍在自己本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我们在提供学校章程的样本中,明确了学校专业设置要求: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应有的教学设备、设施应经有资质的机构认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我们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对民办学校的专业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进行督导,以确保民办学校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质量。
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我们感觉还需要有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法规、条例,如: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如何操作;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尽快出台;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操作如何进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的概念如何划分、确定等等。大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具体规定、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出台配套的法规与实施细则,使《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我们将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稳步健康的发展,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政府的管理行为,使民办教育更好地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